义务兵开店可以享受以下优惠:
增值税及附加税优惠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企业招用优惠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劳动合同鉴证费,以及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创业和就业,减轻其经营负担,提高其创业成功率。建议义务兵在开店时,详细了解并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