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开店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
提交文件、证件,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委托证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等。
办理地点为当地工商局,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办理费用为30元。
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提交文件、证件,包括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从业人员证明、经营场地证明、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关系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
提交的资料中,本市人员需提供户籍证明,外省市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和暂住证等。
办理营业执照
携带经营者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上岗证等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缴纳登记费用后颁发营业执照。
办理卫生许可证 (如适用):到卫生局办理卫生许可证。
纳税
每月到国税和地税局纳税。
享受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财政贴息等政策。
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申请复制贷款及政府补贴利息(如创建微型企业):
携带退役证、退役士兵企业信息核查表、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到当地政府进行认定。
认定通过后,到当地乡镇政府、工商部门申请,再到银行办理贷款申请。
建议:
退伍军人应先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和优惠,以便更好地享受政策带来的便利和支持。
在申请过程中,确保所有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以免影响审批进度。
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避免因未及时申报而产生罚款或其他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