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辅助药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人员资质
必须拥有至少一名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执业药师,以及相应数量的药学技术人员和营业员。
营业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与药学相关的毕业证书,并通过药监部门的考核获得上岗证。
经营场所
药店需要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城市药店的营业面积通常不少于40平方米,仓库不少于20平方米;乡镇药店不少于20平方米。
营业执照
需要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需要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需要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
必须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质量管理
需要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
需要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其他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需要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申请材料
申请开办药店时,应向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提交的材料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局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等。
综上所述,开设辅助药房需要具备药学技术人员、合适的营业场所和设备、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质量管理机构及人员、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建议在准备开店时,详细咨询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保满足所有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