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股东任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股东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财产要求
股东需要有一定的财产,能够依法独立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是为了确保股东在承担公司债务时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
禁止特定身份
国家公职人员不能担任任何公司的股东,包括政府部门的干部或职工,在职时不能担任公司股东,离职后也不能进行投资成为股东。现役军人也不能投资或担任公司股东。
曾担任破产公司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负责人,自被执行之日起3年内不能担任其他公司股东。
不得为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股东不能同时担任其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其他限制
各类国家机关被禁止经商、办企业,因此不能成为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综上所述,创业股东在任职前需要确保自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财产,并且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特定身份。这些要求旨在确保股东的合法性、经济能力和责任承担能力,以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和良好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