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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创业优惠政策是什么

退役创业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资金补贴

首次创业补贴:多地对退役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一定期限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例如,贵阳市规定,退役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农村创业扶持:对于在农村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退役军人,部分地区会给予专项补贴,金额根据经营规模和带动就业人数而定,一般为2-5万元。

困难退役军人创业补助:针对生活困难但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一些地区设有特殊补贴,审核通过后可获得启动资金。

税收优惠

个体经营税收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企业招用税收优惠: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

融资优惠

创业担保贷款:退役军人自主创业者(包括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其自筹资金不足的,且有一定偿还能力,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创业担保中心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自主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其他费用减免

个体经营费用减免: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其他相关费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这些政策旨在通过资金补贴、税收优惠、融资优惠等多种方式,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帮助他们克服起步阶段的困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建议退役军人在创业过程中,详细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并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以便顺利申请和享受这些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