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的开庭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庭前准备
书记员负责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并核对被告人的基本信息。
审判长会核实旁听人员中是否有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并请他们入庭。
法庭调查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长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被告人进行陈述,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双方进行质证。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出示证据并进行质证。
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
法庭辩论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进行。
最后陈述
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不可省略。
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也可以进行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判决
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作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
庭审结束
书记员当庭宣读法庭笔录,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
庭审结束,人民法院当场宣判或者择日宣判。
建议在开庭前,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充分准备,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准备好证据材料,并在律师的协助下制定庭审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