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补偿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确认违法行为存在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违法行为是司法赔偿的前提条件。这一条件的确认可以由侵权机关主动或依照申请作出,也可以由其他有权机关作出。
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申请复议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
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赔偿请求人向复议机关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建议
及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应尽快提出赔偿请求,以免错过法定时效。
准备充分的证据:赔偿请求人应准备充分的证据,以支持其赔偿请求,包括确认违法行为存在的相关文件、损害证明材料等。
选择适当的复议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复议机关,确保复议申请的顺利进行。
遵循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每一步操作,确保赔偿请求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上步骤和注意事项将有助于确保司法补偿程序的顺利进行和赔偿请求的成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