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传唤程序
适用条件
口头传唤主要适用于在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
传唤过程
表明身份并出示工作证件:
执行传唤的人民警察应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
说明传唤理由:
向嫌疑人说明传唤的具体理由。
要求配合调查:
要求嫌疑人配合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记录传唤情况:
在询问笔录或讯问笔录中注明口头传唤的详细情况,包括到案时间、离开时间等。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其他注意事项
传唤时间: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保障权利: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拒绝传唤的处理: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以上程序确保口头传唤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障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