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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程序怎么鉴定

法医鉴定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出鉴定申请

办案机关或委托人需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鉴定。

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缴纳鉴定费

申请人或委托人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

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后,必须向申请人或委托人出具正式发票。

受理立案

司法鉴定机构在接收书面申请和鉴定费后,即已受理立案,并应在受理当天起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的准备工作。

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法医应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并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

鉴定人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做出鉴定结论

鉴定人根据鉴定结果,做出鉴定结论。

书面通知鉴定结果

鉴定结论一经形成,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以规范的公文形式发给申请人或委托人。

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当事人认为鉴定结论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或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鉴定书制作与签发

鉴定人制作规范化的鉴定书,并按照《鉴定书审核签发制度》由有关领导审核签发后交法医鉴定中心办公室,并通知被鉴定人或办案单位领取鉴定书。

以上是法医鉴定的一般程序,具体操作细节可能因地区和案件性质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考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机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