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或裁定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向作出该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别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提出异议:
在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通常为15日),向作出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
法院审查:
法院收到异议后,会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法院会作出新的判决或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或裁定;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会裁定驳回。
需要注意的是,特别程序案件仅确认特定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因此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如果特别程序案件涉及民事权益争议,法院会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
总结:
不服特别程序判决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会审查异议,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新的判决或裁定。
特别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能提起上诉。
如果涉及民事权益争议,法院会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