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调查: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决定: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对需要拘留的,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执行: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通知家属: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告知权利: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复议或诉讼:
被拘留人对拘留处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听证:
对于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办理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以上是行政拘留的基本程序,具体操作中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执行时参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