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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是怎么使用的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具有完整性,从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作出最后裁判,全部程序法律有严格、具体的规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审理外,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重大、复杂的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普通程序的基本流程如下:

起诉 :通常是书面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受理: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立案。

审理前的准备:

给被告送传票,被告提出答辩状,双方交换证据,法院允许自行调解。

开庭

开庭审理前:

书记员进行准备工作,包括查明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核实身份、宣读法庭规则等。

宣布开庭: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等。

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等。

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等。

庭审调解: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宣判:

法院在审理结束后,依法作出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建议在使用普通程序时,确保所有诉讼材料齐全,按时提交起诉状和答辩状,并积极参与庭审前的准备工作,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