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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异议怎么走程序

立案异议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出异议

向公安机关提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对相关经济犯罪案件违法立案,有权提出异议的人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提出异议。

向检察机关提出:当事人有权直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的同级检察机关提出立案监督申请。

审查与复核

公安机关答复:对办案机关的答复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检察机关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立案监督

批准逮捕决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执行监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听证与裁决

听证仪式:法院在收到异议申请后,会安排公正的听证仪式,以便让各方当事人充分陈述自身观点并出示相关证据以供调查参考。

最终裁决:法院将依据细致且客观的审查与听证结果,依法作出权威性的裁决。

复议

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建议

及时提出异议:当事人应尽早提出异议,以便尽早启动监督程序。

准备充分证据:在提出异议时,应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遵循法定程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和复核,确保异议得到公正处理。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有效地提出并处理立案异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