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合议制主要适用于 除权判决阶段。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当催告期满后,如果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告丧失的票据无效。此时,法院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除权判决。
具体来说,合议庭的组成可以是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或者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审理程序适用于一审普通程序、二审发回重审程序以及再审程序中,原审为一审程序的情况。
因此,在公示催告程序的除权判决阶段,合议庭的适用是为了确保审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建议申请人在申请公示催告时,确保符合相关条件,并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便法院能够及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有效的除权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