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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异议怎么处理的

听证程序异议的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启动听证程序

执行长宣布听证会进入程序,异议人或其代理人宣读异议书,被异议人或其代理人宣读答辩书或作简要答辩。

举证环节

依次进行举证,包括证人作证等,一般采用一事一证或分类举证的方式。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被执行人或其代理人依次进行质证。

辩论程序

举证程序结束后,进入辩论程序,各方当事人发言顺序与举证环节相同。

合议庭评议

辩论程序结束后,合议庭进行评议,通常应在十五日内评议并作出书面裁决。

裁决

合议庭根据听证情况作出裁决,认为执行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并阐述具体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分别作出中止执行标的物及解除、撤销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等。

上诉处理

如果执行法院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对必须听证的案件未进行听证,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其他程序

对于涉及违法行为损害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实体权利的异议,需要通过听证程序,根据听证所查明的执行行为的法律依据、执行异议依据的法律后对异议做出裁决。

建议

充分准备:当事人应充分准备相关证据和材料,以便在听证会上有效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立场。

积极参与: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积极参与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寻求专业帮助:如有必要,当事人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通过以上步骤,听证程序异议可以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