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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怎么结束审理程序

执行案件结束审理程序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执行完毕:

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通过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部执行完毕,或者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时,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完毕后,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终结执行: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或者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情形。

销案:

若执行依据被撤销等导致执行案件无需继续执行,法院会予以销案。销案的情况包括:

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

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不予执行:

当生效法律文书存在特定情形时,法院会裁定不予执行。

驳回申请:

当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时,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

在实际操作中,执行案件的结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要求进行,确保结案的合法性和准确性。结案时,需要准备相关的结案材料,包括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证明、结案报告等,并提交给负责执行的法院进行审核和确认。审核通过后,法院会出具正式的结案文件,标志着执行期间的案件已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