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儿童申报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
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军)人证件复印件。
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复印件。
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及复印件。
惠罕见病的儿童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
儿童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
根据具体困境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初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困境儿童有关材料的审核,并深入困境儿童所在社区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
对符合条件的,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认真审查乡镇(街道)初核情况和困境儿童有关证明材料。
对拟享受困境儿童待遇的儿童,自批准后的下个月起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待遇。
签订监护协议 (如适用):
县级民政部门会委托镇(街道办事处)与社会散居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等困境儿童的指定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书。
信息录入与公示
县级民政部门将信息录入“山东数字民政”系统。
对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正式纳入保障范围。
建议在申请过程中,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提交,以便顺利完成困境儿童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