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劳动关系证明等
审核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在1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调查核实和作出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和鉴定
工伤职工在伤情稳定后,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有效的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等。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期限可以延长30天。
送达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及时将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建议:
在申请工伤鉴定前,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表格。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及时自行申请,以保障自身权益。
在申请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补充材料,应及时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