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乱污企业的取缔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作出行政处罚
环保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散乱污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产整治等。
公司召开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资产清算
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或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分配清偿
清算组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注销公司
完成清算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正式终止公司法人资格。
执行“两断三清”措施
对于必须关停取缔的企业,执行“两断三清”措施,即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和生产设备,防止死灰复燃。
加强后续监管
加强对已取缔企业的后续监管,防止其死灰复燃,并通过设立公开举报渠道、举报奖励机制等方式,鼓励群众参与监督。
这些步骤确保了散乱污企业被合法、有序地取缔,同时保护了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建议相关企业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上述程序执行,确保取缔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