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程序的启动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上诉启动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抗诉启动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上级法院主动提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启动二审程序的具体步骤
上诉
上诉人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然后在上交到第二审的法院。
上诉人需要提交上诉状三份,或者通过口头形式提出上诉。
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并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副本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立案
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或者抗诉书后,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以及卷宗,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上诉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包括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调解、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等步骤。
不开庭审理
对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则
通过以上方式,二审程序可以正式启动。建议在启动二审程序时,确保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以保证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