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申诉程序模板
一、申诉受理
1.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
2. 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二、申诉办理
1.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
2. 复查组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3. 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三、复议复查原则
1.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2.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四、复议复查结果
1. 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结果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护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委或纪委批准结案。
2. 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委或纪委批准执行。
3. 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或纪委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五、申诉人权利
1. 申诉的问题经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委或纪委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
六、总结
本模板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制定,旨在规范纪检申诉程序,确保申诉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及时。申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配合复查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应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及时作出复议复查决定。
请注意,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申诉程序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具体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