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开庭的情况下进行仲裁,仲裁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需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包括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等相关材料。
仲裁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若符合受理条件则予以受理,并向被申请人发送仲裁通知等文件。
组成仲裁庭
仲裁机构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仲裁员或者由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仲裁员会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和了解。
调解
仲裁机构可能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尝试在开庭前解决争议。
如果调解不成功,仲裁机构会按照既定程序安排开庭时间等后续事宜。
书面审理
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可以书面审理案件。
仲裁庭会根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裁决,而不会进行开庭审理。
委托代理人
如果当事人因故无法亲自出庭,可以委托亲属或律师代为出席仲裁活动。
需要签订一份委托书,并尽量完善仲裁申请书,以便代理人在场时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延期开庭
当事人在设定日期前三天有权申请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决定。
仲裁庭会在开庭五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日期和地点,若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
未按时到庭的处理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委有权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庭有权继续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缺席裁决。
缺席裁决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总之,在未开庭的情况下进行仲裁,仲裁机构会通过一系列工作来推进仲裁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组成仲裁庭、调解、书面审理、委托代理人、延期开庭以及未按时到庭的处理等步骤。这些步骤旨在确保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和效率,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