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复议申请
公民应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明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复议受理阶段
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将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符合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相关复议机关提出;符合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阶段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
复议机关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需在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复议机关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进行调查,并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在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将终止。
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需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复议决定书需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执行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建议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行政行为,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提高复议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