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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怎么送达

在刑事速裁程序中,送达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直接送达:

法院将相关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如果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签收;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证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如果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理人或书面指定的代收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

留置送达:

如果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相关法律文书,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等其他单位人员到场,对送达情况和过程予以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邮寄送达:

如果直接送达确有困难,可以采用邮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应通过国家法定邮政部门,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并将邮寄回执留存放入档案。

公告送达:

在特定情况下,如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等,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此外,对于退回的案件(被告传唤不到庭的除外),应附有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及进行先期调解的笔录等庭前准备阶段法律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和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决定书。同时,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并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联系方式,选择最合适的送达方式,以确保法律文书能够及时、准确地送达给被告人,保障其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