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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怎么终结审理程序

公诉案件的终结审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或审判员会宣读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书。

上诉人需要陈述其上诉理由,或者检察院会宣读抗诉书。

如果检察人员或辩护人申请出示、宣读或播放第一审审理期间已移交给人民法院的证据,法庭应当指令法警出示、宣读或播放相关证据。

法庭辩论阶段

上诉案件首先由上诉人和辩护人发言,然后由检察人员发言。

抗诉案件则应当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和辩护人发言。

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合议庭组成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并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通知相关人员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终审判决

经过审理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将作出终审判决或裁定。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如果认为原判决存在错误,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通过以上步骤,公诉案件的终结审理程序得以完成,最终得出终审判决或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