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屋搜查程序应遵循以下步骤:
出示搜查证
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且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有见证人在场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不得损坏财物
搜查时不得无故损坏被搜查人的财物,对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私生活情况,不得泄露。
搜查情况记录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特殊情况下的搜查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可以不另用搜查证进行搜查。
搜查令
搜查令由公安(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搜查令要盖上签发单位的公章。
女性搜查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和第139条对搜查程序有明确规定。
建议:
在进行进屋搜查时,务必严格遵守上述程序,确保合法、合规。
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可以先进行搜查,但事后必须补办搜查证并记录相关情况。
如果被搜查人或其家属拒绝配合,应在笔录上注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