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程序的启动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步骤:
审查与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认为确有错误且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作出抗诉决定。
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应载明抗诉的理由和依据。
移送与受理
原审人民法院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一级人民法院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进行受理。
开庭审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席法庭,支持抗诉。
判决与执行
开庭审理后,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相关执行机构依法执行判决。
具体申请步骤
当事人申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检察院受理
检察院在收到申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立案审查
检察院立案后,会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分情况作出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立案审查期一般为自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六个月内。
提请抗诉
对于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检察院在提请抗诉时,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再审判决与执行
人民法院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建议
及时申请: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提出抗诉请求,以便检察院及时受理并审查。
准备材料:申请抗诉时,应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等,以便检察院进行审查。
法律咨询:在申请抗诉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申请过程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