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店中合伙人贪污的行为通常构成 职务侵占罪。这是因为合伙人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合伙财产,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具体的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因此,在合伙开店中,如果合伙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合伙财产,达到规定数额标准,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合伙协议,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以避免类似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