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店通常属于 合伙关系。当两个或多个个人或实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时,他们之间就形成了合伙关系。这种关系不一定需要书面合同,只要存在实际的合伙行为,如共同出资、经营、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就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内容。尽管没有书面合同,但只要存在实际的共同出资、经营、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的行为,也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认定为合伙关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两人合作开设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公司的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还是实际行为来看,合作开店通常都被视为合伙关系。建议在实际合作中,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也应尽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未来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