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就业方面,政府提供了多项优惠政策,旨在降低创业门槛,提高创业成功率,并促进就业。以下是一些主要的优惠政策:
自主创业政策
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等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的,自取得营业执照起3年内免收管理费、登记类和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税收优惠: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50%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
对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对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照实际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经营税收优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限额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20%。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6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最高可上浮50%。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减免政策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这些政策涵盖了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贷款及贴息等多个方面,为不同群体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建议创业者及时了解并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