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水塘的征收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发布拟征地公告
由征收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发布拟征地公告。如果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告内容包括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公告后,凡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确认调查结果
征收部门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或者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征收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
征收部门根据前述程序,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级行政机关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征地审查与批复
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公告。
补偿与安置
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制定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包括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补偿等,确保村集体和相关农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将征收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广泛征求意见,同时与村集体和农户进行充分协商,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争议。
签订补偿协议
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实施征收
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实施征收工作,完成土地征收手续。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各步骤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确保征收过程的合法、公正、透明,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