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启动鉴定程序的填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断来决定。以下是几种可能的情况和对应的填写方式:
当事人申请鉴定
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进行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或者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需要鉴定的事项及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事实。
法院依职权启动
对于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或有意义的,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6条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五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法院委托鉴定
如果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但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建议
在填写是否启动鉴定程序时,应详细说明申请鉴定的原因、依据和具体事项。
如果法院决定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应说明启动鉴定程序的具体理由和依据。
对于重新鉴定,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申请,并说明重新鉴定的必要性。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填写时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