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取样程序如下:
称量工作完成后进行取样
毒品的取样一般应当在称量工作完成后进行,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在查获毒品的现场或者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完成。
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员
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取样。
不具备取样条件的处理
在现场或者公安机关办案场所不具备取样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毒品及包装物进行封装后,将其送至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取样。
有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在场
在查获毒品的现场或者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取样的,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制作取样笔录。
拆封和记录
对已经封装的毒品进行取样前,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拆封,并记录在取样笔录中。
取样笔录的签名
取样笔录应当由取样人、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签名。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取样笔录中注明。
拍照或录像
必要时,侦查人员应当对拆封和取样的主要过程进行拍照或者录像。
妥善保管剩余毒品及包装物
对取样后剩余的毒品及包装物,应当及时送至公安机关毒品保管场所或者涉案财物管理场所进行妥善保管。
送检要求
检材的送检必须严格遵守地区——省市——中央逐级送检的制度,重、特大及疑难案件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越级送检。
填写《鉴定委托书》
送检时,需要填写《鉴定委托书》,内容包括鉴定委托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以及送检人的详细信息。
初步检验
确定鉴定方案后,根据检材和案情,应当对检材进行初步检验,初步检验方法包括外观检验、酸碱性与灼烧试验、简易化学试验等。
以上是毒品取样程序的详细步骤和注意事项,确保取样过程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以保障案件处理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