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楼房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发现违建:
可以是执法机关自己发现,也可以有人或者单位举报发现。
立案审批:
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立案调查的,进行立案审批,该程序是内部程序。
调查是否有相关规划手续:
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
制作限期拆除决定书:
并送达。若是未找到违建所有人则通过公告送达。
限拆期限届满未自行拆除的:
等待诉期6个月。
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
催告期10个工作日。
执法机关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 。实施强制拆除前进行公告
。
实施强制拆除:
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若当事人仍未自行拆除,执法机关将组织人员进行强制拆除。
证据保全:
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公证部门应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以确保拆除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物品清点登记:
公证员应对被拆迁房屋内的物品进行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并制作物品清单,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签名。
物品处理:
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并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
由裁决机关接收。
在整个过程中,执法机关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强制拆除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被拆迁人应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执法机关也应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