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以下是转为普通程序的具体要求和规定:
法院职权: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裁定通知:
转为普通程序前,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审理期限: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一般为六个月。在特殊情况下,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仍需延长的,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程序变更:
转为普通程序后,案件的审理将严格按照普通程序的规定进行,庭审程序、证据审查等方面的要求会更加严格和细致。
已确认事实: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诉讼费用:
原告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依职权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需要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告知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及诉讼流程的变更情况。转为普通程序后,审理期限将延长,审理过程也将更加严谨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