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审理流程如下:
启动方式 :简易程序可以由职权启动,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启动。但是,当事人不能约定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组织:
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限:
简易程序的审限为3个月,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开庭审理
传唤方式:
法院可以简便方式传唤、通知当事人、证人,不要求必须采用传票、通知书形式。
庭审程序:不必按照普通程序那样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法庭调查、辩论等。
调解: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宣判与送达
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定期宣判: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举证期限 :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答辩期间: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在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会进行审查,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但是,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其他注意事项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在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不必开庭审理,可以直接判决。
建议在适用简易程序时,确保案件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并在审理过程中注意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审理的公正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