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创业网-为互联网创业者服务

打官司特殊程序怎么处理

打官司时,如果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则应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法律适用:

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如果不能满足需要,再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审判组织:

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审终审: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审理期限: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诉讼费用: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

案件类型: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程序转换:

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

通知与宣判:

开庭前会提前3日通知,当庭宣判的,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守特别程序的相关规定,确保审判的公正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