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诉书以及相关材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受理后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
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
庭前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判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开庭审理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仲裁庭开庭审理,进行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
仲裁庭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或直接作出裁决。
宣读裁决
仲裁评议后,由首席仲裁员宣布继续开庭宣读裁决。
宣读裁决的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裁决的结果和理由、仲裁费用的负担等。
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起立。
裁决执行
裁决书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记录和签名
庭审笔录由仲裁庭成员、书记员签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认为笔录无误,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以上是裁评程序的主要步骤,具体流程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考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