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取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合法性与程序性依据
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但需依照法定程序。
审批手续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见证要求
在勘查、提取物证等过程中,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以确保程序合法公正。
原物提取原则
提取物证时,应优先提取原物。原物能够最真实地反映案件相关事实,具有最高的证据效力。
复制品提取条件
若提取原物确有困难,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品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需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由证据提取人注明日期、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
种类物抽样规则
当原物为数量众多的种类物时,可以抽样提取,但抽样应当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商标的真实使用状态,并清点种类物数量后记录在案。
勘验、检查
勘验是司法人员在诉讼的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查看和检验,以发现、收集、核实证据的活动。检查是执法人员检查人身或者在特定场所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搜查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扣押
扣押通常是结合勘验、检查、搜查等同时进行,它是执法机关依法暂时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
提交物证原件或复制品
一般而言,在当事人没有将物证的原件提交时,法院便无法对其真实性进行判断,所以法律规定了提交物证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提交原物的复制品或照片。
这些步骤和规定确保了物证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有助于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