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督促程序的理由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书写,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情况和相应的理由:
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清偿债务
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并在法定期间履行了债务,督促程序自然终结。
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
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
支付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督促程序无法进行,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支付令的撤销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终结督促程序。
申请人撤回申请
申请人因正当理由在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之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从而终结督促程序。
在撰写终结督促程序的理由时,应明确指出终结的具体原因,并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款。例如:
引用法律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百三十二条第×项/第四百三十七条第×项规定。
具体情况描述: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内履行了债务,因此督促程序自然终结。
确保理由清晰、准确,并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便法院能够正确理解并作出相应的裁定。